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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明起实施

1999-12-31 来源:生活时报 李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记者 李新) 卫生部近日发布《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12月1日发布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将同时废止。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即将施行的新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应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可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经检查,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卫生行政部门可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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